本報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郭舒然)中國政府網10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314
項行政審批項目。
國務院決定取消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
審批等171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143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等117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地方糧
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等9項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虧損補貼事項審批等17項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
《決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
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
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
系,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
來。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
2 | 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 | |
3 | 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 | 《國務院關于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 教育部 | |
4 |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
5 | 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實行告知性備案 |
6 | 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危險化學品相關審批實施管理 |
7 |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 | |
8 |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合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9 | 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0 |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境內上市前置審查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證監會審批時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 |
11 | 主導電信企業規劃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電信管理機構 | |
12 | 通信電子計量校準規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3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4 | 機械防盜鎖生產登記批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5 |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6 | 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
17 | 合資船船員登陸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
18 |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
19 | 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 財政部 | |
20 | 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21 |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 |
22 | 省級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目錄調整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23 | 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擇優資助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24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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