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定 [2012]156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我省建設工程的計價行為,現將調整后的社會保障費及計取方法通知如下:
凡執行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8《海南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2008《海南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05《海南省市政園林工程綜合定額》、2002《海南省市政設施維修養護維修定額》、2007《海南省房屋修繕工程綜合定額》(修訂)的建設工程,自2012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工傷保險等五項保險費,在計算工程標底造價時,以定額人工消耗量×56.03元/工日為基數,乘以保險費費率29.5%計算;工程結算時,憑工程實際作業工人實際繳納的費用,向建設單位結算。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社會保障費不再調整。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轉載自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